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5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262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勇签订的《绥阳县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二、由被告丁勇、敖贤利共同偿还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2855.58元,合计总金额为232855.5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8.00元,减半收取2324.00元,由被告丁勇、敖贤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