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2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2243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1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磊、苏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彦国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陈玉对被告郭磊、苏立红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郭磊、苏立红、陈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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