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3********0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503民初160号
案号
(2020)辽0503执恢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波赔偿原告梁光来医疗费三万九千五百一十元三角六分,护理费三千零七十九元六角八分,伙食费一千五百元,交通费二百元,误工费三千六百三十三元六角,二次手术费用八千五百元,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一千四百四十三元六角、伙食费一千五百元、交通费一百元、误工费三千六百三十三元六角,残疾赔偿金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一元二角,精神抚慰金两万八千七百九十一元一角八分,鉴定费两千五百四十元,合计二十八万六千三百七十三元两角两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蒋波的上列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九十五元,由被告蒋波和被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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