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福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03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2)辽0503执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贵茂运费款54922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负担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1173元,应予退还1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