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班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81民初2508号
案号
(2020)辽1081执12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灯塔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班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人民币86,429.92元、费用7,204.5元(截至2019年5月10日)、律师费3,000元,合计96,634.42元,并从2019年5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被告班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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