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94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萧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376968861731473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5201.35元;二、被告萧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376968861731473的信用卡欠款零售利息4 438.36元、分期手续费953.12元、违约金4 999.03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8月9日;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收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萧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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