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3********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23民初3731号 |
案号 |
(2020)辽0323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岳秀春医疗费15839.93元、岳秀华医疗费14375.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97.5元,由被告孙相伟承担(原告预交555元,予以返还2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