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3********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23民初3731号
案号
(2020)辽0323执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岳秀春医疗费15839.93元、岳秀华医疗费14375.6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97.5元,由被告孙相伟承担(原告预交555元,予以返还27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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