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319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2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26 517.15元;二、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因信用卡借款截止2017年12月26日而发生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以《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及记账凭证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22.00元,减半收取1 460.00元,由被告吴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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