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319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7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26 517.15元;二、被告吴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因信用卡借款截止2017年12月26日而发生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以《中信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及记账凭证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22.00元,减半收取1 460.00元,由被告吴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