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海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02********3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03民初4969号
案号
(2020)桂0102执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功科、卢海莲偿还原告梁云峰借款本金4301256.45元;二、被告张功科、卢海莲向原告梁云峰支付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30125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7月2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张功科、卢海莲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功科、卢海莲追偿;四、驳回原告梁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339元,由被告张功科、卢海莲承担,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功科、卢海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功科、卢海莲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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