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鑫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2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2民初2839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鑫龙、黄与相返还原告何登雲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黄鑫龙、黄与相支付原告何登雲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黄鑫龙、黄与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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