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2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民初2824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谢军、王群给付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含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为17,531.6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军、王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