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1********1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31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0)桂0331执8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李小英于2017年5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李小英同意于2020年2月23日前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其尚欠的利息20621.46元(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2月12日止尚欠的利息为20621.46元),并同意于2020年3月20日按《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结付按季利息;上述《个人借款合同》中300000元的借款本金的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被告李小英同意于本案借款到期后即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全部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如被告李小英未按期履行上述偿还义务,则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可就被告李小英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依法享有对抵押物即被告李小英名下的位于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115号康郡小区8栋2-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权证荔字第2010219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荔国用(2011)第cb1192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5999元,减半收取2999.5元,由被告李小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