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5326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凯向原告南宁南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0000元;二、被告黎凯向原告南宁南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南宁南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黎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