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2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民初2307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全州县谢军米业有限公司、被告王群应共同归还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9月16日,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54 803元;2019年9月16日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军应对上列被告全州县谢军米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全州县谢军米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全州县龙水镇龙水街的全州县谢军米业有限公司的构筑物1宗、机械设备37宗[详见动产抵押权利物清单,编号:(2014) 001-1, (2014)001-2,(2014)001-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4 294元,减半收取7 147元,由被告全州县谢军米业有限公司、谢军、王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