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南海阀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02民初4137号 |
案号 |
(2018)皖1302执2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周瑞侠与被告安徽南海阀门有限公司、被告吴海棠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24日分别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二、被告安徽南海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周瑞侠借款本金3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3月1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和本金27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3月2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海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瑞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065元,财产保全费3654元,由被告安徽南海阀门有限公司及被告吴海棠各负担68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同时交纳上诉费10065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时间 |
2018-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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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水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70499067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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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2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