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士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4********0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民初87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燕娜、苗思侠自愿偿还原告苗思侠借款307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58元、保全费2056元,合计312214元,于2021年1月23日之前偿还原告苗思侠借款25000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2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苗思侠2000元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徐燕娜、苗士华有任一期逾期,原告苗思侠可就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计算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lpr的4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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