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0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324民初6051号
案号
(2018)浙0324执2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永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99万元、利息598.28元以及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利息和复利以未还本息499059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从2016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飞球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礁下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04字第3-2182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抵字第DB15000000840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三、被告上海飞球阀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5000001525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四、被告苏林波、杨明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5000001201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2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时间
2018-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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