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昌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2********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05民初1161号 |
案号 |
(2022)浙0305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昌权、叶秀钗自愿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3401.58元及罚息(其中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7%,均从2021年8月11日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此款分三十七期偿还:第一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60004元及期内利息3401.58元;第二至七期于2022年1月份起至2022年7月份,于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6666元;第八期至三十六期于2022年8月份起至2024年12月份,于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6700元;第三十七期于2025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5700元及各期罚息(其中第一期至第七期的罚息均以各期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5%从2021年8月11日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第八期至第三十七期的罚息均以各期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7%从2021年8月11日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吴昌权、叶秀钗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所欠全部本金及罚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2925.5元,由被告吴昌权、叶秀钗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