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成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埇民一初字第02202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恢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成果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静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成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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