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25********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6民初14198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3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广军、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美鑫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08016.45元;二、被告毕广军、耿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美鑫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以108016.45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毕广军、耿静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毕广军、耿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