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维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4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341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维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088003331783信用卡欠款本金1857.09元、零售利息451.58元、滞纳金483.49元(截至2015年10月28日,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零售利息、违约金、现金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邹维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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