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6********3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初1106号 |
案号 |
(2020)辽01执1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35,650,000元;二、被告孙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截至2020年3月21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80,899.69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借款本金余额3565万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三、被告孙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四、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就被告李全利、魏景云所有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编号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84005号、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84061号、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84065号、京(2017)朝不动产证明第0084066号以及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375号中登记的房产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阜银沈分授信字【2017】第(0501001)号最高抵-1《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8860000的限额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33990元和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全利、魏景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孙瑞追偿;五、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就被告邱卫平、王莉所有房产办理的抵押登记编号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127号、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129号、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132号、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134号、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12135号中登记的房产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阜银沈分授信字【2017】第(0501001)号最高抵-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7140000的限额以及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33990元和律师费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邱卫平、王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孙瑞追偿;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29737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297379,253)"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990元由被告孙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