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伟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4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6民初2460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恢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6日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4325.14元;2016年9月7日起,月利息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083‰上浮50%,在此基础上再上浮30%计算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陶树联、陶伟生、陶寿军、陶寿海、陶有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被告陶树联、陶伟生、陶寿军、陶寿海、陶有民在其清偿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陶远伟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陶远伟、陶树联、陶伟生、陶寿军、陶寿海、陶有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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