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11********9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581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0)豫0581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天河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36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除);二、被告林州市远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成法、秦文昌、崔建富、崔建林、李怀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40元,由被告林州市天河肥料有限公司、林州市远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成法、秦文昌、崔建富、崔建林、李怀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