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2313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平县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二、如被告康平县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义务,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行对被告王大林、孙艳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位于康平县建设街923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康平字第××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证书号:康平国用2013年5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于本判决第一项义务,被告王大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76元,减半收取计30,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88元,由被告康平县天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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