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祖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603民初1019号
案号
(2020)桂0603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缪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9317.4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缪婷的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共14837元;三、被告何祖卫、何祥儒赔偿给原告缪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0446.36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6元,减半收取5373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何祖卫、何祥儒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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