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613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锦华、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79 930.42元及利息(含罚息)27 875.63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倪锦华、萨辉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倪锦华、萨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皇姑区华山路223号(1-10-5)房屋(建筑面积111.46平方米)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锦华、萨辉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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