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613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锦华、萨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79 930.42元及利息(含罚息)27 875.63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自2018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倪锦华、萨辉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倪锦华、萨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皇姑区华山路223号(1-10-5)房屋(建筑面积111.46平方米)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倪锦华、萨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