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3********4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2501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0)内2501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连市昕隆达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费382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以76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从2017年9月日起以229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从2018年9月1日起以38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二连市昕隆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安庆负担4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