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6民初1335号 |
案号 |
(2020)桂0326执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严长俊、徐先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245,808.4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国林对上述被告严长俊、徐先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987元,由被告严长俊、徐先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