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23民初79号
案号
(2020)桂0223执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向原告韦菊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0000元;二、被告韦军向原告韦菊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7505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70元(原告已预交5610),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韦菊姣负担329元,被告韦军负担25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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