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2民初9520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29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941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941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州汇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张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