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4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8595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瑞凯、姜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4,632.91元、罚息21,918.97元(截止至2017年7月3日);并自2017年7月4日起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若被告杨瑞凯、姜岩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姜辛勤、崔淑娟提供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84-1号(5-2-3),建筑面积为46.65平方米的房产及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87号(6-3-1),建筑面积为53.40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杨瑞凯、姜岩、姜辛勤、崔淑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8,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1元、保全费3,203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杨瑞凯、姜岩、姜辛勤、崔淑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