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3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 辽0103民初1553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8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成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借款本金578273.72元;三、被告成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借款本金578273.72元的利息26600.06元、罚息1806.1元(以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9月13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利息和逾期利息及依法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合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若被告成亮未按上述二、三项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对被告成亮抵押登记的房产[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16-5(3-20-2),建筑面积142.17平方米,产权证号n06035515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6元,由被告成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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