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英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589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闵英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旭借款本金人民币145万元。二、被告闵英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旭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何连玉、沈阳大卫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沈阳彦展娱乐有限公司、辽宁怡景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闵英根偿还原告李旭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何连玉、沈阳大卫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沈阳彦展娱乐有限公司、辽宁怡景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闵英根追偿。如果被告闵英根、何连玉、沈阳大卫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沈阳彦展娱乐有限公司、辽宁怡景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9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780元,均由被告闵英根、何连玉、沈阳大卫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沈阳彦展娱乐有限公司、辽宁怡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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