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5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7005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26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331227.91元、利息、罚息1360.89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31227.91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款项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宋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健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6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334元,减半收取3167元、保全费219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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