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72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5552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2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涛、许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借款本金265731.46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22320.32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林涛、许兰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林涛、许兰届期不履行前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市支行有权就二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委供销1号四层401号房屋(房屋权证号为:201108502,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681元、保全费198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