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3444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恢1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景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电梯费共计4227元。并承担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费、电梯费1409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物业费、电梯费1409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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