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泽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3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4348号 |
案号 |
(2018)豫0181执2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64783.29元、罚息783.58元,共计2065566.87元(利息、罚息已计至2017年6月8日;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二、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其三层全自动吹塑机650型、单层吹塑机650型、单层吹塑机550型、电脑控制双层制热冷切制袋机DFR500/800型、三边封高速制袋机500型、高速分切机GFTW-1200C、单层吹塑机350型、印刷机800型、复合机800型、微机控制立式自动分条机120型、高速制袋机YSZD-400BII、高速干法式复合机GFH-1050、机组式凹版印刷机YA8-1050A、500型边封连底自立拉链电脑全自动制袋机fb2-500、高速检品机GJP1200A各1台/套以及2台/套高速制袋机WZD-420,所得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周泽礼、飞龙公司、陈建东、刘泽宇、高绘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