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玉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0********6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邹商初字第507号 |
案号 |
(2016)鲁1626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自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孟玉兰、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佰海、郭延华、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张士学、邹平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顺祖、朱望春、张丽、刘立祖、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守存、刘玉君、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张宏伟、夏艺华、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李海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 8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32 850元,由被告邹平县位桥镇镇西纸管厂、孟玉兰、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佰海、郭延华、邹平县金桥纸业有限公司、张士学、邹平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顺祖、朱望春、张丽、刘立祖、山东金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守存、刘玉君、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张宏伟、夏艺华、山东邹平久久鸭业有限公司、王秀海、李海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11 |
发布时间 |
2016-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