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552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宁、刘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16,486.68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6,505.03元(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延秋、梁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9元,保全费48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宁、刘羽、李延秋、梁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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