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6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92民初22701号 |
案号 |
(2020)粤0192执1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5506.51元、利息6954.24元、管理费6688元、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1日起,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6%计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4月20日起,罚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结果需扣除吴少华在2019年4月19日后实际偿还的款项;二、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被告吴少华负担18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