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钟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1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9552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10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钟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639.49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930.61元、违约金为825.66元;自2019年5月1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钟明负担。被告张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01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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