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5********4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1民初13635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9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曹静支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到期租金10204.5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以7653.42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付至2018年10月20日止;以10204.5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曹静支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及之后未到期租金15306.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306.8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中所涉债权对处分曹静名下车牌号湘d890nc锋范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4126053 ,车架号:lhggm6625g2017363)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9元,由曹静负担。上述受理费218.9元已经由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由曹静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