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桂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2********3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2刑初177号
案号
(2020)桂0922执1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贤学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富民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谢桂林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李启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对被告人伍贤学、覃富民、谢桂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伍贤学、覃富民、谢桂林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非法采矿所毁坏的水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中水田复垦验收标准进行自行复垦;逾期未履行复垦义务的,由被告人伍贤学、覃富民、谢桂林连带承担复垦费544476.4元,此款支付至陆川县财政局专户。七、被告人伍贤学、覃富民、谢桂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八、被告人伍贤学、覃富民、谢桂林共同承担公告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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