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3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6307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厦门久正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聚隆(福建)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5585.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陈飞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厦门久正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厦门久正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时间
2019-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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