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1********4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02民初5401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2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截至2019年8月9日)合计38638.23元(其中本金为17275.0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当期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则《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所约定的标准每日利率0.5‰自2019年8月10日起计至清偿日止];二、被告梁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律师费用107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73.94元,共计1758.9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梁永强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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