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1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5522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2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啟飞、蓝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信用卡专项购车分期欠款本金61666.63元,利息17700.22元(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并偿还上述欠款的手续费9176元、违约金2503.53元;二、被告周啟飞、蓝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消费和账单分期欠款本金18270.33元,利息5244.15元(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并偿还上述欠款的手续费193.11元、违约金741.73元;三、被告周啟飞、蓝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4619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对被告周啟飞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粤hzf779)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对第一、三判项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2702元,财产保全费1120.57元,合计3822.57元,由被告周啟飞、蓝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