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5********4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3332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2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6831356.8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此后如原告通过〔2014〕金婺商特字第51号案件执行取得相应抵押物折价、变价款的,本案借款本息相应扣减)。二、被告龚国华、陈荷菊对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直接追偿。三、被告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在借款本金114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直接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5-21
发布时间
2018-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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