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勇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702民初12144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款本金7974.83元,并支付尚欠的利息和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费131元,合计款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勇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