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5********4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019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0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给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垫款本金317.093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自垫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由被告义乌市通贸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7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龚国华、陈荷菊在最高限额7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告叶季青、方芳在最高限额78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1-26
发布时间
2015-04-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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